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芜湖监管分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06-09 15:54 [字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行芜湖市中支            芜湖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1日



芜湖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为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有效运行,现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报主体
本市依法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
申报贷款贴息的市场主体应当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自身生产经营,集团内部资金拆借应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以贴息前实际利率据实结算,不得无偿或低价占用资金向贷款主体转嫁财务成本。
二、贴息标准
(一)存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1.若企业2023年度营业收入较2022年度增速在6%(含)至10%之间,则对其在我市辖内银行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贷款增量给予年化1.5%的财政贴息,单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1500万,具体计算方式为:
贴息金额 = 贴息贷款额×1.5%×(贷款存续天数/360)
其中:①贴息贷款额分段计算,对企业202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贴息贷款额为企业2023年12月31日的银行贷款较5月31日增量数(以企业在我市辖内所有银行的贷款金额加总后对比确定增量,下同)。贴息贷款额对应多笔新发放贷款的,以发放时间为序顺次累加至贴息贷款额为止。
对企业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发放的贷款,贴息贷款额为企业2024年6月30日的银行贷款较2023年12月31日增量数,其他同上。
②贷款存续天数以实际存续时间计算,不超过2024年6月30日。
2.若企业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含)以上,上述财政贴息比例由年化1.5%提高至年化2%,单户企业贴息金额上限由1500万提高至2000万。(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统计局、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
(二)新增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成立的市场主体,对其在我市辖内银行2023年新增的贷款给予年化1.5%的财政贴息,单户市场主体贴息金额不超过1500万,具体计算方式为:
贴息金额 = 新增贷款本金×1.5%×(贷款存续天数/360)
其中,贷款存续天数以实际存续时间计算,不超过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
三、申报审核
1.存量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企业通过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并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金融部门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行芜湖市中支、芜湖银保监分局组织辖内银行核定申报主体贴息贷款额。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兑现。
2.新增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由市场主体通过芜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并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兑现。
3.已享受过省级、市级财政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不重复叠加享受。对于恶意套取贴息资金的,将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资金来源
本办法参照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五、附则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政策责任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