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阅读次数: 来源: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06-11 15:43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更好发挥保险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服务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加快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保险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率的保险服务。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市场的逻辑谋划和推动保险业发展。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打造优质高效政务服务,营造保险业良好发展生态。

——改革创新,优化供给。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渠道、新模式,提升保险服务品质,推动保险与科技融合,开发特色保险产品服务,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人民至上,共享发展。把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满足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作为保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共享保险改革发展成果。

——依法监管,健康运行。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守住风险防范底线,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目标。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省保险业主要发展指标进入全国第一方阵,实现保险大省向保险强省转变。力争我省保险资金运用占全国比重同我省GDP占全国比重相匹配,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更优,多层次、个性化保险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规模持续增长。“保险+”工程深入推进,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功能充分发挥。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改进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

二、健全完善“保险+三农服务”

(四)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大大灾险试点到全省所有产粮大县,逐步覆盖所有规模经营主体。完善“基本险+大灾险(补充性商业保险)+商业险”的三级保障模式,在覆盖物化、地租及人工等所有成本基础上,逐步向“保收入”“保品质”升级。探索提升农业保险市场化程度,将分段提标、差异化补贴与农户自主选择相配套,提高投保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下同)政府)

(五)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把发展地方特色险种作为农业保险转型升级重点,力争到2022年特色农险占比不低于30%。推动我省纳入中央财政特色险以奖代补试点。整合农业保险与政府涉农和防灾减灾救助等专项资金,形成惠农支农政策合力。扩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农业品质保险试点范围。整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督管理、林业、水利等部门及保险机构涉农数据和信息,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真实情况,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补贴等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六)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模式。推进涵盖融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环节的综合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建设。推动农业保险积极融入“政银保担企”“党建引领信用村”等农村金融改革实践。开展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拓展保险责任,完善分担机制,弥补风险缺口,健全蓄滞洪区农业保险长效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大数据、物联网、农产品质量检测和溯源管理等农业保险科技。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高标准农田IDI),健全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保障机制。探索“农业保险+涉农信贷”新模式,有效分散涉农信贷风险。引导保险机构创新客户服务新模式,运用科技赋能,为农户提供气象灾害预警、自助查询、智能语音等服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七)深入开展“防贫保”综合保险试点。强化脱贫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保险政策支持,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创新完善保险产品,2021年起,分年度、分地区开展“3+N”一体式“防贫保”综合保险试点,有效化解脱贫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面临的自然灾害、大病医疗、人身意外、生活困难、家庭意外、财产损失、升学负担、未履约损失等风险,形成防止返贫致贫的“托底”效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医保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八)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市县为主、省级支持、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巨灾保险制度,提升应对巨灾能力和救助水平。不断夯实数据基础,推动建立统一的巨灾数据信息平台,探索开展巨灾指数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三、高效实施“保险+科技创新”

(九)强化科技保险政策支持。拓展科技保险险种范围,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符合新兴产业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持续推进新材料保险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专利综合保险产品。完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予以补助。对新兴产业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研人才研发保险产品,逐步推动创业人才类保险从保障意外健康向职业生涯拓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研发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开展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执行保险等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十)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风险保障水平。引导保险机构运用科技手段精准识别产业链供应链财产损失风险、营业中断风险、责任风险,通过企业财产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等推动“铜墙铁壁”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为“芯屏汽合”“集终生智”等新兴产业聚集提供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价格合理的保险服务支持。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科技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加强风险评估定价,通过供应链一揽子风险解决方案助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保险业互联网业务发展,打通保险产业上中下游产业链。鼓励保险机构探索运用保险风控区块链,推进保险机构之间风控信息基于区块链方式共享。(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十一)加大保险资金直投。支持保险机构扩大对我省新兴产业项目财务性投资规模。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在皖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各市、县政府)

四、大力推进“保险+开放发展”

(十二)助力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准确把握合肥、芜湖、蚌埠片区发展定位和保险需求,全面覆盖高端制造、航运服务、新材料、新能源领域风险敞口,鼓励保险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提供靠前服务。研究探索离岸保险制度在自贸试验区落地实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自贸试验区养老保险、跨境商业健康保险、平行进口车保险、保税仓储物流责任保险等业务创新。通过云计算、物联网等方式,加快风险分级分类防控,准确识别标的风险、差异化定价,合理降低同一风险等级定价,推动形成自贸试验区保险服务高地和价格洼地。(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十三)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鼓励保险机构与政府开展资金运用对接,引导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安徽“一圈五区”协调发展和长三角重点合作事项。支持合肥、芜湖、安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完善关税保证保险汇总征税运作模式,降低通关成本。支持打造芜湖—马鞍山江海联运枢纽和合肥江淮联运中心,提升航运保险综合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港口、船舶、航运责任、航运人员等领域保险全覆盖。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大力推动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十四)助力安徽企业“走出去”。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规模。大力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支持“一带一路”示范项目及相关共建行动的落实,加大对农业、化工、电力、机械、建材、交通、轻工纺织、矿产资源等领域支持力度,增强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的竞争能力。发展对外工程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五、全面开展“保险+社会治理”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快建立保险机构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23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现高危行业领域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安徽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十六)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将医疗责任保险投保与“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挂钩,完善“保险理赔+人民调解”机制,力争到2023年实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险全覆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参保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司法厅、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十七)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十八)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探索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完善环境高风险领域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广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城市公众责任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发展乡村全域旅游保险。推广校园方责任险、养老机构责任险,实现公办教育、公办养老机构统保服务覆盖。探索开展电梯“保险+服务”新模式,推进保险在民生工程应用。(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六、全面推广“保险+健康医疗”

(十九)提升服务社会医保水平。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科学测算筹资标准,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规范大病保险承办服务,促进大病保险可持续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保经办,强化政府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经费的监督管控,注重发挥保险机构外部监督作用。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改善群众就医报销体验。(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健康体检、慢病管理、专家问诊、就医绿色通道等增值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七、加快布局“保险+养老服务”

(二十一)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建立可持续的运行管理机制,打造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安徽样板”。(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二)发展养老保险。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完善承担职业年金管理保险机构的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职业年金受托和投资管理。发展与年金领取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业务,强化基金养老功能。鼓励各市、县(市、区)政府补贴低收入群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三)促进医、养、护融合发展。通过土地出让、产业配套等方面的组合优惠政策,引导保险机构围绕养老产业链上下游布局,在我省设立健康管理和康复照护一体化的健康服务机构、具备医养结合服务功能的养老社区,探索康养小镇等复合业态投资,开发专属老年人的医疗、长期护理、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构建以保险为中心的康养生态模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八、着力推动“保险+资金运用”

(二十四)遴选保险资金投资项目。省、市相关部门积极向保险机构推荐优质投资项目,将引进保险资金纳入各级招商引资范围,多渠道遴选符合投资条件的重点项目,探索建立全省险资对接重点项目储备库,引导保险资金为我省战略型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五)完善信用增级措施。通过大型企业担保、抵质押担保等方式,实施保险资金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增信安排,满足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要求,增强保险机构投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六)加强政、保、企交流对接。积极搭建政、保、企交流合作平台,加大与各保险机构总部沟通联系力度,构建我省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长期战略合作机制。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在皖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九、营造保险业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七)营造保险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方法人保险主体加快全国布局。对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科技保险等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逐步做大做强。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给予必要扶持,促进可持续发展。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做好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的有效衔接,平衡好政府保费补贴调减与个人承担补进的关系,平滑接续有关扶持政策退出可能造成的业务滑坡。推进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改善保险业营商环境。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宣传活动,调动消费者学习保险知识的积极性,提高群众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鼓励保险机构与高校加强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校企双方优势,形成保险业与高校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的产学研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二十八)推动保险降本提质增效。引导保险机构合理厘定安徽地区保险费率水平,有序调整保险产品价格,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加大减费让利力度,降低投保人保费负担。督促保险机构进一步简化理赔程序,加快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提升精准赔付能力,做到应赔尽赔、快赔足赔。(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政府)

(二十九)推动保险业规范发展。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有机结合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违规惩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涵盖保险投诉处理、纠纷调解、司法裁判等环节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保险领域招投标业务管理,突出风险定价、服务定价的导向,杜绝恶意低价竞争行为。加大对保险诈骗、恶意投诉、“代理退保”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政府)

十、加强措施保障力度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保险监管跨部门沟通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部门要统筹协调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把保险业作为我省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改善民生、扩大就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安徽银保监局等,各市、县政府)

(三十一)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业保险、科技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在保险机构引进设立和办公用房建设、租赁以及业务办理等方面,积极落实招商引资有关扶持优惠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医保经办、职业年金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各地、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保险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成绩显著的,给予相应的表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安徽银保监局等,各市、县政府)

(三十二)完善工作落实机制。省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对已经明确的政策要抓好落实,对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抓紧研究出台。各地要根据发展目标,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安徽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县政府)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