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芜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工作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情况
为贯彻落实省、市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芜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工作指引(试行)》,旨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强化担当作为。从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着手,我局多次征求各县区金融监管部门、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具体如下:
4月1日,向各融资担保机构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第一轮修改,经梳理分析,现将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序号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符合下例条件时,可以免于问责: 1、省、市专项业务推进,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以及我市推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项目、中小企业信用贷、妇女创业等专项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的; 2、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和民生项目的,及由县(区)政府请求并报市投委会决策通过的项目,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及出现代偿或损失的; |
采纳 |
2 |
担保尽职调查方面,可以免于问责的: 1、实地调查到位、全面的,将实地调查情况、分析结果形成基本符合实际的书面调查报告,得出的调查结论无重大差错,并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决策通过的。出现代偿或损失; 2、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或县(区)政府请求,并经市投委会会议通过的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但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出现代偿或损失的; 3、在不违背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推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而造成不可避免损失或出现某些问题的。 |
采纳 |
6月3日,向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征求《关于征求<芜湖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第二轮修改。
序号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明确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明确业务操作流程、责任认定程序、处罚措施等。 |
暂不采纳。建议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成立容错纠错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容错纠错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
2 |
建议将文中“政策性担保机构”全部修改为“政府性担保机构”。 |
采纳 |
3 |
建议将第二条中“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应免除其相应的责任。”修改为“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
采纳 |
4 |
建议将文中“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全部进行统一界定。 |
采纳 |
5 |
建议在第七条中免除责任部分增加“在代偿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因抵押物市 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抵押物处置难度较大,依照相关程序处置抵押物,金额不足以覆盖法院判决以物抵债金额或者代偿本金金额的。” |
采纳 |
6 |
建议将第七条中第五点修改为:本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文件及会议纪要中已明确要求支持的重点产业或企业,予以免责。 |
采纳 |
7 |
建议“第六章 附则”增加:如上级部门出台类似政策,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
采纳 |
目前,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形成《芜湖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工作指引(试行)》,拟与相关部门再次进行沟通,争取尽快出台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