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协作合作备忘录》的征求意见情况

发布时间:2020-08-20 08:44信息来源: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阅读次数:编辑:尹佳佳 字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向地方政府通报私募投资基金有关情况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安徽证监局主动提出与我市签订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协作合作备忘录,共同防范化解私募投资基金领域风险。2020年8月14日,我局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征求了意见。

    一、市司法局建议将《备忘录》中“芜湖市政府”修改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另有“安徽证监局”,经核查,其全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建议作相应修改。已采纳。
    二、市司法局建议将《备忘录》“第二条 双方决定,在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情况、登记备案、税务信息、工商信息、社保信息、风险情况、处罚情况、违法犯罪线索等方面加强情况通报,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制度。相互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仅用于日常监管工作需要,未经对方单位同意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修改为“第二条 双方决定,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制度的前提下,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情况、登记备案、税务信息、工商信息、社保信息、风险情况、处罚情况、违法犯罪线索等方面情况的通报。相互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仅用于日常监管工作需要,未经对方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扩大知悉范围”。已采纳。
    三、市司法局建议将《备忘录》“第九条 本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修改为“第九条 本备忘录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已采纳。
    四、市市场监管局建议将《备忘录》第五条第(四)项“本季度工商注册登记机构中,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内包含“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P2P”等字样的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范围、联系电话”修改成“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安徽),实时共享各类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经与安徽证监局沟通,未予采纳,具体执行由我局与安徽证监局协商。
    五、市发改委建议在《备忘录》第四条中增加一项“芜湖市私募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分布情况”。经与安徽证监局沟通,其无相关数据,故未予采纳。

    我局根据反馈意见对协议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