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目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07 16:21信息来源: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阅读次数:编辑:尹佳佳 字体:【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分表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第一款: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资收购、寄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典当行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资收购、寄售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资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行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行从事对外投资的处罚
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行为或者交办、上报、移送的此类违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罚;符合处罚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监管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14.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强制扣押等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5.对应责令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6.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
    17.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18.未及时报告或者处置重大风险事件的。
    1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