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1-11-18
文  号: 芜金〔2021〕85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1-19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金融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3-3118078
名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性融资担保、

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芜金〔20218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211118日     

 

芜湖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尽职免责机制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强化担当作为,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风险管理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以下全文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免责”是指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内部规章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尽职履责。若发生代偿及代偿损失后,依据本指引可免除部分或全部的行政处分等责任。对于存在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领导干部,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行政机关予以问责,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公司各类业务规则,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省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并实施规范化操作。

第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秉承真实、审慎原则,不受任何因素干扰,独立履行职责,对其近亲属等关系人申请的业务,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代偿率容忍度提高至6%),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有证据证明主要负责人已制定并完善公司各项制度,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决策,原则上不追究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年度发生代偿时,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一)遵照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担保对象的借款用途及资料进行初审,对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查,将实地调查情况、分析结果形成基本符合实际的书面调查报告,通过多种渠道获得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并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决策通过。

(二)对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抵(质)押资产清单无遗漏,及时在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手续。

(三)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不存在乱作为、一意孤行、盲目蛮干、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在满足(一)(二)(三)条件的前提下,对探索创新、先试先行业务中出现的失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

(五)在代偿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因抵押物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抵押物处置难度较大,致使抵押物处置时间较长及依照相关程序处置抵押物,金额不足以覆盖法院判决以物抵债金额或者代偿本金金额。

(六)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揭示风险;由于动植物疫病导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以上植保、兽医等权威机构认定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导致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证明材料。

(八)在满足(一)(二)(三)条件的前提下,业务对象为本级及以上政府(或部门)文件及会议纪要中已明确要求支持的重点产业或企业。

(九)根据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落实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总对总”批量担保等见贷即保业务发生代偿的情形;

(十)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内部规章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不得免责。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内部规章,且造成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

(二)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担保业务,存在相互推诿、不作为等损害被担保主体利益。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未努力化解风险,而是相互推诿,延误清收时间,致使发生代偿;相关工作人员怠于追偿,以致损失扩大等情况。

(四)因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力等情况。

(五)弄虚作假、与有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债务人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授信。

(六)在担保授信过程中向债务人索取或接受债务人经济利益。

(七)发现债务人信贷资金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或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内部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该工作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台尽职免责相关工作流程等具体实施细则,明细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由市和县(市)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组成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由该公司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工作小组一般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人牵头,公司纪检监察负责人,审计、财务、风险控制、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应当回避的当事人除外)组成,报董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条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代偿损失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免责调查、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现场核实等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形成尽职评议结论前,工作小组应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以被评议人签字确认的事实认证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和尽职评议组织的评议结论为参考,对被评议人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相应责任。认定为需要改进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内部规章以及本指引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责任认定结果应在公司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如上级部门出台类似政策,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芜湖市财政局商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