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编辑:芜湖市金融办 来源: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0-31 12:09 [字号:    ]

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切实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办法》指出,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办法》表示,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落实好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着力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防范好民营、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切实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给予试点城市适当奖励。

《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每年对东部、中部、西部每个试点城市奖励标准分别为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试点城市金融机构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用于试点城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适当安排资金比照开展省内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