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六不准”公告

阅读次数: 编辑:芜湖市金融办 来源:芜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20 17:08 [字号:    ]

    近年来,为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文件,从顶层设计上不断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力度。为进一步维护投资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融资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促进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通告全省广大投资者和被担保人,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时应遵循“六不准”原则:

    一是不准私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二是不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融资担保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需经拟开展业务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方可开展业务,原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符合新设条件。

    三是不准账外收取担保费。监管规定要求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收取担保费或账外收取担保费,被担保客户如遇到融资担保公司提出此类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同时交纳担保费时,应注意尽量不要通过现金交纳,更不要通过向融资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转账的方式交纳。

    四是不准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合同约定代偿以外的其他用途。因此,担保客户不要向融资担保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交纳保证金。

    五是不准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此,投资人出借款项或对外投资时,要充分注意借款人或被投资方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关联关系,有效防范“自融自担”风险。

    六是不准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受托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具备自营贷款、受托贷款、受托投资的资质,不得对外直接发放贷款或受托贷款,更不得吸收存款或以代客理财等形式变相吸收存款。

    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应该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广大群众和企业全方位的监督,如发现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有涉嫌从事违法违规业务行为,请大家积极主动向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