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征集时间:[ 2017-12-29 00:00 ][ 2018-01-29 00:00 ] 状态: 已结束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强担保公司共同起草并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的意见(送审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1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A区8楼A819市金融办金融管理科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wjrczk@163.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的意见(送审稿)

2.起草说明

芜湖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的意见
(送审稿)
送 审 稿 依据或参照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精神,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功能,促进县区经济加快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以及《加快建立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财综〔2015〕1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文件政策的引用
一、明确适用范围  
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积极为产业发展建设有资金需求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本意见适用于:(一)县区政府所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区国有企业)偿还存量项目债务;(二)县区政府推荐支持,并由其国有企业提供反担保的招商引资项目。
 
二、深化担保体系建设  
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全面深入开展“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积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对接,建立上下贯通的政银担合作体系。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发挥区域性融资担保带动作用,积极构建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实现协同发展、错位担保。
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的项目,由企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应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体系。当企业(项目)的资金需求超出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定担保能力范围,确需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支持的,应由县区政府提出担保申请,并由县区承担担保贷款代偿补偿责任。
《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
《加快建立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财综〔2015〕169号)
三、完善担保评审流程  
(一)县区国有企业偿还存量项目债务
1.担保申请。遵循“总体授信、逐年递减、分次担保”原则,由县区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按年度汇总一次性申请。
2.担保评审。市民强担保公司依据县区申请,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评审工作,形成授信额度建议。
3.联合审核。市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市金融办、市民强担保公司联合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至市政府投委会审议。
3.提供担保。市民强担保公司依据市政府投委会批准文件,在与被担保企业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完成反担保法定手续后提供担保。
按照担保行业标准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根据市政府办秘三抄告〔2015〕387号文批示精神,执行“单户累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委贷项目、单户单笔担保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由民强担保(集团)担保的项目,民强担保(集团)在完成项目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投委会研究决定”的决策程序。
(二)县区推荐支持的招商引资担保项目(担保额度2000万元以上)
1.担保申请。应由县区政府向市民强担保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可研报告、立项资料、环评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专家论证。市民强担保公司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并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从省市专家库或高校(研究机构)、行业龙头企业中选取行业技术专家二名、财务金融专家一名,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县区政府推荐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
3.担保评审。市民强担保公司依据县区申请并综合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工作,形成书面担保意见,提交市政府投委会审议。
4.提供担保。市民强担保公司依据市政府投委会批准文件,在与被担保企业签署相关担保合同、完成反担保法定手续后提供担保。
按照担保行业标准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根据市政府办秘三抄告〔2015〕387号文批示精神,执行“单户累计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委贷项目、单户单笔担保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由民强担保(集团)担保的项目,民强担保(集团)在完成项目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投委会研究决定”的决策程序。
四、健全风险补偿和失信惩戒机制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提高风险拨备覆盖率,加大担保不良资产清收和追偿力度,降低流动性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项目)融资规模,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当贷款发生逾期代偿时,被担保企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从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中划转代偿补偿资金。若县区财政部门未能及时划转或划转不足,可由市财政通过与县区财政结算资金划转。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芜信用办〔2017〕15号)规定,对贷款发生逾期代偿的被担保企业,由市金融办依据市民强担保公司提供的代偿信息将该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共享至芜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其再次申请担保或在其他部门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进行限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履行担保代偿追偿责任,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通力配合,通过法律诉讼、拍卖等手段,收回担保代偿款项的,扣除担保追偿发生的各项费用,剩余款项按原补偿来源和比例相应返还。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加快建立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财综〔2015〕16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芜信用办〔2017〕15号)。
五、相关工作要求  
县区政府要严格控制国有企业的存量项目债务,优化财务结构,坚持总量控制,确保只减不增、逐年消化。
县区政府负责推荐支持的企业(项目)应完善风险评估程序,辖区相关部门应主动会同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好贷款资金监管工作,完善反担保措施法定手续,防范担保风险。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起 草 说 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7年4月,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明确把稳定实体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贴近企业实际需求,充分运用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等,提出一系列支持举措,缓解实体经济发展面临的融资难。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要求融资担保行业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条例》同时提出,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

根据市委市政府“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功能,促进县区经济加快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民强担保公司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区经济发展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的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意见(送审稿)》”)。
     二、起草依据
    1.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
    3.《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
    6.《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财金〔2014〕1980号);
    7.芜湖市《加快建立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意见》(财综〔2015〕169号)。
    三、主要内容
    《意见(送审稿)》共分六个部分。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意见(送审稿)》制定的政策目的和依据。

第二部分,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意见(送审稿)》适用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的具体对象和内容。
      第三部分,深化担保体系建设。明确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和服务的担保项目中符合条件的应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体系。对资金需求超出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法定担保能力范围,确需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支持的,由县区提出担保申请并承担代偿补偿责任。
      第四部分,完善担保评审流程。《意见(送审稿)》分别明确县区国有企业偿还存量项目债务、县区推荐支持的招商引资担保项目具体评审决策流程。
      第五部分,健全风险补偿和失信惩戒机制。《意见(送审稿)》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以及代偿发生时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偿和履行追偿责任的有关程序。
     第六部分,相关工作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对国有企业的存量项目债务坚持总量控制,确保只减不增、逐年消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风险评估和资金监管,切实防范担保风险。